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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书
www.110.com 2010-07-21 16:57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3)0031
案件编号 CND-2003000028 
域名数量 1
域名名称 osram.cn 

案件经办人 崔新民 
裁决提交人 周林 
本案专家 1.周林 2.陈乃蔚 3.杨建成 
裁决日期 2003-07-18 
公布日期 2003-7-22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奥斯拉姆公司(OSRAM G.M.B.H)
地 址:Hellabrunner Str.1,81543,Munich,München,Germany
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赖少权
地 址:广州市白云大道北(广丛公路收费站段)
代 理 人:钟武平、邓勇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osram.cn
注册机构: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3年5月20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3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5月2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缴费确认通知,确认于2003年5月21日收到投诉人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案件经办人正在对投诉书的具体内容予以形式审查。

2003年5月2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2003年5月2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发来的关于争议域名osram.cn的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该争议域名由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争议域名处于正常状态;解决办法适用于争议域名osram.cn。

2003年5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2003年5月2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3年5月27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3年5月27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

至2003年6月16日,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规则规定的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答辩。2003年6月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缺席审理通知。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及选择专家组的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于2003年6月20日向拟定专家周林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独任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收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同日,专家周林先生回复确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专家发出专家指定通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3年6月25日收到被投诉人邮寄的纸面文本答辩书,其邮寄凭证显示邮寄日期为2003年6月16日,在程序规则规定的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之内。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向投诉人发送答辩书转递通知,转递被投诉人的答辩书及其附件材料;以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当事人,鉴于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并提供了三名候选专家名单,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案件应由三名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本案将重新成立专家组,请投诉人于2003年6月28日之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供三位候选专家名单。

2003年6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提交的其选择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2003年6月2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选择候选专家的电子邮件转给被投诉人。

2003年6月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选定的专家陈乃蔚先生、被投诉人选定的专家杨建成先生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的专家周林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三位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收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2003年6月30日和7月1日,周林先生、杨建成先生和陈乃蔚先生分别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3年7月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由周林、杨建成、陈乃蔚先生成立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其中周林先生为首席专家。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03年7月4日)起14日内即2003年7月18日前(含 18日)作出裁决。

2003年7月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以传真提交的“对被投诉人答辩的异议”及附件材料,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和邮政快递将上述文件转给被投诉人及专家组。

2003年7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提交的“补充答辩意见”,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将上述文件转给投诉人及专家组。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投诉人是在德国注册的一家公司,其注册地在德国,主要营业地在德国慕尼黑。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赖少权,域名注册信息显示其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大道北(广丛公路收费站段)。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1、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称:

(1)“OSRAM”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公司英文名称OSRAM G.M.B.H的主要部分(即商号),也是投诉人“osram.com”和“osram.com.cn”网址域名的可识别部分。

投诉人在1906年就创立了OSRAM品牌。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投诉人研制开发了5000多种OSRAM电光源产品及照明系统,推动了科技、医疗进步,为现代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投诉人已成为世界三大电光源制造商之一,也是照明产品的全球先驱。“OSRAM”商标已在全球至少140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同时还对56个与OSRAM一词相关的文字、图形进行了国际注册。投诉人在全球几十个国家均设有合资公司、销售中心和办事机构,全球拥有35,000名员工,54家生产工厂,OSRAM产品几乎遍及世界每一个国家,2002年全球年总额销售业绩高达45亿欧元(近合人民币400亿元),其中89%的业绩来自德国以外的市场。这些销售业绩就可表明,OSRAM在国际电光源产品市场上受到公众的普遍欢迎和喜爱,享有极高的声誉,也表现了它在电光源市场上的泰斗地位。可以说“OSRAM”是国际驰名品牌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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