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劳动争议仲裁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
仲裁员如何保护当事人申诉权
www.110.com 2010-07-21 17:04

  发生争议后,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因此,仲裁委员会承办人在接待申请仲裁的当事 人的过程中,一般只对程序性的问题进行答复,不对实体性的问题予以咨询,不判断谁是谁非或谁胜谁负,只要该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予以受理。即 使承办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当事人坚持申诉,承办人也应允许其申诉,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经审核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以《不予受理 案件通知书》正式通知当事人,以减少应当受理而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