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事实劳动关系是一 种不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劳动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 律,逃避义务,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体现国家对劳动者 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一些专门规定。第一,因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 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 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 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另外,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也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 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 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同时,劳动都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6号)第 4条也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在处理这类争议 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 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 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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