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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应该是谁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案情简介:

  甲行向乙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60万元,乙公司多次向丙公司索款 未果,遂与丙公司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丙公司向甲行返还借款本息,贷款到期后,甲行向乙公司催要贷款,乙公司拒不还款,并告知甲行去向丙公司索要,甲行遂 向本会申请仲裁。乙公司答辩称,乙公司与丙公司已签定了债务转让协议,因此,甲行应当以丙公司为被申请人而非乙公司。

  结果:

  乙公司是被申请人,仲裁庭裁决乙公司返还所欠甲行的借款本息。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区分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所谓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 下,原债务人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替代。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不消灭债务,仅仅是将原债务转移到新债务人,一旦发生债务转让,原债务人就不再承 担债务,也不承担因新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转让合同义务,应当取得另 一当事人的同意。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往往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认为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认为既然第三人以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当然也应 当对债务人承担责任。事实上,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履行债务的协议,且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第三人不能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换言之,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代替履行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 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 和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对第三人履行不适当行为,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 任。

  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应当是乙公司而不是丙公司,对甲行承担还款义务的也应当是乙公司。至于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的纠纷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应当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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