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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仲裁调解书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第三、该仲裁调解书在本质上应当属于哪种范畴?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由 此可见,本案中的调解协议在本质上是属于合同的范畴,是通过私权来解决民事纠纷,受《合同法》的调整。如有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只可向法 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当然,如果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是通过公权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比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综上所述,合议庭经过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为该办事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权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其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依法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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