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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撤销权的效力范围(3)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0 年4月28日,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通过债权转让,接受了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在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2000年 5月12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转让予以了确认。2000年5月15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 长江一路54号西南技术商城裙楼第5层,共计5166.82平方米的房产以5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本案的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因 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自有的房产,导致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自有资产大量减少,从而对原告中国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债权实现造成严重损害,故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宣告 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撤销交易登记;由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明知应清偿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债务的情况下,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所有的财 产转让给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境地,对清偿到期债务发生困难,从而危及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债权;第三 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发生该转让行为时,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因此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受益时亦知道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转让行为将有害于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债权,故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接受被 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的行为,具有恶意,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有权行使撤销权。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请求撤 销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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