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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撤销权的效力范围(5)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要求撤销债务人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予以 支持。本案的难点主要在于原告除了要求撤销转让行为以外,还提出了要求宣告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撤销交易登记的请求。对原告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有两种意见:一 种意见认为,转让行为被撤销后至始无效,“撤销权人与债务人不仅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而且有权要求注销所有权登记”[1];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转让行为因被撤销,但只有债务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撤销权人只能通过另行提出代位权诉讼或侵权诉讼来保全自己的债权。至于撤销 相应的权利登记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在民事判决中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条规定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被告 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对于被撤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1条以及《合同法》第 58、59条的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撤销权人能否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关键就要看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是否包括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而对 撤销权效力范围的界定又要从撤销权的定性谈起。 

   一、撤销权的性质。 

    目前,对于撤销权的性质三种观点,即请求权说、形成权说和折衷说。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就是向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所得利益的权利;形成权 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为内 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即取回债务人所处分的财产的作用。其中,在理论界以折衷说为通说。笔者认为,虽然折衷说能够真正满足建立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实现 保全一般债权的作用,但根据现行《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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