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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撤销权的效力范围(8)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既不能包括行为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也不能要求撤销相应的登记行为,更不能撤销低价转让行为之后又 发生的再转让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只能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低价转让行为归于无效。现行的这种撤销权规定不仅与理论界多数将撤销权定义为形成权兼请 求权的性质不符,也不能真正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债权人为了使撤销权人能够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除了行使撤销权撤销交易行为以 外还须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出因交易行为被撤销而返还财产的诉讼或撤销权人自己提出代位权诉讼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这样的诉讼机制太过于烦琐。但在《合同 法》对此进行修改或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法院只能依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来审理撤销权案件。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由于在撤销权的案例中 债务人一般不会应债权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而提出代位权诉讼又必须在撤销权诉讼之后另行提出,债权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可以考虑债务人与第三人之 间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共同侵害债权的,可以提出侵权诉讼,直接将债务人与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赔偿损 失。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42页。 

[2]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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