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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为何做出这般裁决?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怎么前面仲裁裁决对方赔我820多万元,到了第二年对方申请仲裁时,反而裁决我赔偿对方790多万元,两份不同的裁决,差距高达1610万元!这简直是太离谱了。”近日,本报接到江苏海天预应力产品制造有限公司投诉,称南京仲裁委两次的裁决有天壤之别,一案二裁究竟是怎么回事?

  合作伙伴反目成仇

  江苏海天预应力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和江苏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本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0年9月1日,江苏海天公司与华信公司签订了一份锚具系列产品生产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由华信公司提供产品订单,海天公司保证及时完成。合同还约定了海天公司每年40万孔的生产量,并逐年递增。约定华信公司付款时间和期限,以及生产数量及规格所需的任务订单,并签订了双方如违约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海天公司负责人朱家斌称,截至2003年11月,他们陆续供货后华信公司却累计拖欠贷款高达800多万元,其间,海天公司于2003年10月 30日向华信公司发出了催款通知,而华信公司却没有任何动静。于是,同年11月,海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期间,华信公司认为海天公司违反“独家销售”的约定,擅自将其生产的部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致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反过来要求海天公司赔偿损失700余万元。2004年6月,南京仲裁委审理后做出宁裁字(2003)第111-35号裁决,裁决华信公司给付海天公司820多万元贷款,至于华信公司的反诉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两次裁决差距离谱

  由于华信公司没有及时交款,海天公司于同年7月向白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白下区法院发现华信公司及其股东涉嫌经济犯罪,于是依法将材料移送到江宁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并于2005年3月29日裁定对此案中止执行。

  由于华信公司没有及时交款,海天公司于同年7月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白下区法院发现华信公司及其股东涉嫌经济犯罪,于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到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并于2005年3月29日裁定对此中止执行。并于3月31日以合同诈骗罪和抽逃出资罪交江宁区公安机关。

  就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期间,华信公司股东王新元写出还款计划时,华信公司却又出人意料地向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海天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没有按照约定完成产量,对申请人隐瞒生产的真实情况,并背着他们公司单独向客户低价销售锚具产品,给他们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要求海天公司赔偿他们经济损失 1094.5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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