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法规 >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切实帮助解决商贸流通领域的各类经济纠纷,促进商贸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商贸系统的实际,现就在我市商贸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在商贸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符合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仲裁的任务和目的是: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收费较低、公正及时、高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机制。在商贸系统推行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好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特别是解决好供货合同纠纷问题,对促进商贸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工作,并与重庆仲裁委员会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为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商贸系统合同纠纷仲裁联席会议制度

  市商委、市政府法制办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度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适应我市商贸系统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工作制度,建立相应的仲裁磋商机制;研究商贸系统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特点,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研究加强对仲裁员进行商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的事宜;统一规范我市商贸系统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文本;协调商贸系统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的执行等。

  三、选聘商贸流通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市商委在商贸系统内向重庆仲裁委员会逐步推荐符合规定条件、具有商贸流通方面专业知识和相应工作经验的人士作为仲裁员。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商贸行业协会和商贸重点企业负责人中,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推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一) 成立商贸系统仲裁调解中心

  重庆市商委、重庆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重庆仲裁委员会商贸系统仲裁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设在市商委,负责处理商贸系统民商事经济纠纷仲裁的程序性事务,并由市商委负责调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调解中心将充分发挥高效、灵活、专业性强、方便当事人的优点,积极受理解决商贸流通领域的各类经济纠纷。

  鼓励商贸流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仲裁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在不违背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由重庆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在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组织和引导企业通过仲裁渠道解决经济纠纷。

  (二) 建立仲裁联络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商贸行业协会和全市商贸系统30强单位应先行建立仲裁联络制度,向重庆仲裁委员会商贸系统仲裁调解中心申请成为仲裁联络单位,并推荐一名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作为仲裁联络员。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应充分认识建立仲裁联络制度的重要意义,逐步与仲裁调解中心建立仲裁联络制度。

  仲裁联络单位要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在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过程中,尽可能与对方达成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经济纠纷后,尽可能与对方达成仲裁协议。

  (三) 加强宣传培训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深入持久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在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民事权益纠纷方面的作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将委派专家仲裁员或者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对仲裁联络单位免费集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市政府法制办、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系统的协调、沟通,为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维护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商贸系统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监督,并指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工作进度,通报工作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凡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商委、市政府法制办、重庆仲裁委员会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