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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六条  开庭审理在仲裁委员会住所地进行,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三十七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申请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审理,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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