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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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