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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30日期限的限制。      

    
第九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8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十一条  符合本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案件,适用第六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第九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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