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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  

    
第一百条   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递交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留置、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一百零一条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递交受送达人或邮寄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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