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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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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费用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当事人不预交案件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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