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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立案日期。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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