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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仲裁中的书记员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摘 要]:  对于参与诉讼的书记员来说,大家已很熟知。但作为仲裁过程中的书记员,人们却很陌生。仲裁作为当事人处分私权的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由于它公正、高效、便捷的特点越来越多的被更多的人们所熟知、所接受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仲裁、书记员、管理、体制
[论文正文]:
  对于参与诉讼的书记员来说,大家已很熟知。但作为仲裁过程中的书记员,人们却很陌生。仲裁作为当事人处分私权的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由于它公正、高效、便捷的特点越来越多的被更多的人们所熟知、所接受。仲裁过程中,书记员由仲裁委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所担任,是联系仲裁委和仲裁庭的桥梁和纽带,与诉讼中的书记员有作不同的特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书记员不仅仅是记录员,还起着组织仲裁、协助仲裁员办案的作用。书记员的职责概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接待咨询、接收案件材料、立案;

  二、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三、分送案件、安排开庭日期、确定出庭人员资格;

  四、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五、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辅助性工作;

  六、校对、制作法律文书;

  七、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工作是仲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书记员是整个仲裁程序的直接参与者、组织者。书记员的参与是仲裁活动合法性的体现,书记员制作的庭审笔录、评议笔录、调查笔录等更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仲裁工作中大量的程序性的工作都是由书记员完成的。本会承担书记员职责的工作人员实行事业单位职员管理,主要集中在仲裁事务处。书记员从事的工作相对稳定,仲裁案件多为民商事案件。

  但关于书记员工作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书记员的晋升方式一直都没有一个定论。书记员有可能总为书记员,没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与当前形势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一、忽视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书记员在仲裁过程中的地位很特殊。担任书记员的工作人员在未承办案件时是仲裁委的一般工作人员,承担部份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只有被指派办理某一案件时,才以书记员的身份出现。因仲裁员均为兼职,所以仲裁过程实际是书记员由始至终在具体办理。仲裁员主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和总体把握,处于仲裁的核心地位;而书记员主要是记录和对整个仲裁程序进行组织、监控和实施,处于协助办案的地位;

  二、忽视书记员工作的独特性。书记员没有仲裁员的传、帮、带,缺乏一个渐进成长的过程。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仲裁员与书记员的联系并不固定,往往仅限于某些具体的案件的协作关系,对书记员的基本技能、技巧的提高缺乏必要的指导;

  三、忽视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由于书记员职务没有递进性,使书记员失去钻研业务的内在动力,造成书记员思想不稳,队伍素质很难尽快提高。书记员大多重视法律业务学习,忽视记录、协调、归档等基本技巧的训练,已不适应仲裁高效、优质服务的要求。不改变书记员管理体制,很难发挥书记员的能动作用。

  综上所述,借鉴司法系统的经验,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书记官队伍很有必要。书记员与书记官虽一字之差,但反映其地位、工作性质迥然不同。书记官工作不仅是事务性的,其工作也体现一定职权,产生一定仲裁效力。

  一、书记官实行集中管理制。在仲裁内部设书记官业务主管部门,地位与仲裁委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书记官与仲裁庭分离,使书记官与仲裁员的工作关系由依附关系转变为辅助办案的合作关系;

  二、单独序列管理。可设立相应的职级如助理书记官、书记官、副主任书记官、主任书记官、书记长等,实行书记官职务终生制,建立《书记官选拔任用制度》,定期考核,按序列正常晋升;

  三、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分案制度》、《庭审制度》、《鉴定审计制度》、《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立卷归档制度》等等保证仲裁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转;建立书记官管理制度,包括任职录用、定期培训、定期考察、定期考核、奖惩制度等。要求书记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着重体现一定的专业技能,如记录技能、计算机操作与应用技能、文书制作处理技能、办案规范与协调技能等等。任职资格有别于仲裁员。

  通过改革,建立一批稳定的书记员队伍。提供晋升机会,可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使书记员忙闲均衡,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明确职责,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公正性,可杜绝书记员取代写法律文书等现象;增强竞争意识,加强规范管理,可提倡微机速录,提高记录的速度与质量;规范案卷管理,提高档案的管理质量。

  书记员管理体制应及早规范,才能为书记员依法办案提供法律保障。这也是深入推进仲裁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制社会服务。  对于参与诉讼的书记员来说,大家已很熟知。但作为仲裁过程中的书记员,人们却很陌生。仲裁作为当事人处分私权的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由于它公正、高效、便捷的特点越来越多的被更多的人们所熟知、所接受。仲裁过程中,书记员由仲裁委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所担任,是联系仲裁委和仲裁庭的桥梁和纽带,与诉讼中的书记员有作不同的特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书记员不仅仅是记录员,还起着组织仲裁、协助仲裁员办案的作用。书记员的职责概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接待咨询、接收案件材料、立案;

  二、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三、分送案件、安排开庭日期、确定出庭人员资格;

  四、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五、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辅助性工作;

  六、校对、制作法律文书;

  七、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工作是仲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书记员是整个仲裁程序的直接参与者、组织者。书记员的参与是仲裁活动合法性的体现,书记员制作的庭审笔录、评议笔录、调查笔录等更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仲裁工作中大量的程序性的工作都是由书记员完成的。本会承担书记员职责的工作人员实行事业单位职员管理,主要集中在仲裁事务处。书记员从事的工作相对稳定,仲裁案件多为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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