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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工作,精神病人申请仲裁
www.110.com 2010-07-21 16:34

  一患有精神病的职员在患病期间递交辞职报告并离家出走,单位不知他有病,作出同意他辞职的决定。职员病情稳定后,起诉单位要求撤销同意其辞职的决定。法院支持职工请求后,单位又以该员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将其除名。这名职工只得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精神病职员辞职出走  1998年,王华(化名)从南京经济学院毕业后被分到一家银行。第二年7月,王华因患精神分裂症在脑科医院住了一个月后出院。其后王华的精神状态一直不稳定,要靠服药控制病情。2002年5月,王华所在银行裁员。不久,王华听说自己也上了裁员“黑名单”,受到刺激后病情加重。总是觉得同事在议论他,说他是神经病,要加害他。当年6月4日,王华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并离家出走。王华家人几经周折于9月11日在杭州找到了他,但当晚王华再次逃走。此后,家人在当年年底才再次将他找回。

  病情稳定后状告单位

  去年1月,王华的病情好转,便回银行上班,但银行却告诉他,早在2002年9月20日,他出走时,单位就发出《关于王华同志辞职的通知》,并将他的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中心,并停发工资。王华认为,自己在递交辞职书时,精神很不稳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单位不能根据自己患病期间的辞职书将自己除名。去年7月,王华将单位告到法院,要求银行撤销同意自己辞职的决定,安排工作,并补发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华是因精神病发作提出辞职,且未经监护人同意,所以,银行应该撤销同意王华辞职的决定。此外,银行还应补发医疗期工资和医疗费。

  被解雇申请劳动仲裁

  虽然法院判决银行撤销对王华作出的同意辞职决定,但今年6月,银行以王华长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其医疗期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为由,与王华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对此,王华认为,自己仍是银行职员,单位不得无故解雇自己。今年8月,王华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银行撤销终止合同的决定。庭审中,银行表示,根据规定,到今年5月,王华的医疗期已满,而王华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痊愈,可以胜任工作,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对于不具备履行工作岗位的职工,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王华却表示,期间他曾多次向银行表示自己已经痊愈,要求安排工作,但单位一直拒绝安排。目前,此案还在省仲裁中心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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