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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指南
www.110.com 2010-07-21 16:34

  (1)本会受理案件的范围

  淄博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级别管辖的限制。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和一裁终局制度。受理的案件应具有仲裁协议。以下纠纷属仲裁受理范围:

  一、商品买卖合同类纠纷

  二、借款合同类纠纷

  三、运输合同类纠纷

  四、建设工程与工程监理合同类纠纷

  五、租赁与融资租赁合同类纠纷

  六、承揽合同类纠纷

  七、保险合同类纠纷

  八、抵押与担保合同类纠纷

  九、委托与代理合同类纠纷

  十、仓储与保管合同类纠纷

  十一、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合同类纠纷

  十二、赠与、居间与行纪合同类纠纷

  十三、联营与合同伙合同类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

  十五、证券、期货合同类纠纷

  十六、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类纠纷

  十七、国际借款、工程承包、设备引进、技术引进、货物进出口贸易、租赁等合同类纠纷

  十八、其他财产权益类纠纷

  (2)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经济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它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协议如何签订?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有具体的仲裁事项;三是有明确的仲裁机构。

  淄博仲裁委员会向经济贸易各界推荐以下示范仲裁条款: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会不予受理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5)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仲裁协议

  5、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应为一式四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材料。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张。

  (6)仲裁申请书的书写要求

  仲裁秘书室为当事人提供仲裁申请书样式,申请人需按照如下格式打印: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单位:

  被申请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仲裁请求:1、

  2、

  3、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淄博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盖章)

  年 月 日

  (7)仲裁费的收取及缴纳

  本会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及鲁价费发[1997]155号、鲁价费函[2004]10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1000元以下的部分 5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5%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2.5%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0.8%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4%

  另外,按受理费的15%收取案件处理费(每案最低不少于500元)。

  申请人应在立案同时预交仲裁费。如果不预交,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到本会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

  (8)仲裁员的选定及仲裁庭的组成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15日内(涉外案件为45日内),以书面方式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这种组庭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员名册,现有在聘仲裁员240人,可供当事人选择。

  (9)审理案件的程序

  (10)仲裁裁决的作出及效力

  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的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时,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自仲裁庭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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