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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及对侵权诉讼的影响
www.110.com 2010-07-09 09:27

  一项发明创造要取得,必须符合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可能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特别是对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 定而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专利局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纠正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于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就应运而生了。这一制度是通过在专利法中设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而实现的。实践证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实现专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专利侵权诉讼往往伴随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为了协调好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作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告知被告依照专利法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受理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据此,人民法院为避免判决与复审决定相左,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一般都适用了中止审理程序。

  但由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期限在法律上未作限定,许多中止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恢复审理。而这一段时间,却往往又被侵权人利用,因而出现种种负面影响。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侵权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审理难度加大,而且侵权人往往利用该期间继续侵权。由于委员会进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一般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对来讲,如果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还可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这就会使某些专利权人从提起侵权控诉时起,到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无效案件审结,再到侵权案件的恢复审理及其审结,少则2—3年,多则4—5年。而在此期间,侵权人往往继续侵权却得不到限制,法院也面临取证的困难。

  2、侵权被告多为中小型企业,很容易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采取其他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措施,从而使其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专利权不能得到及时、切实的法律保护。

  3、无效宣告请求被被告人作为拖延诉讼的重要手段,使人民法院不能及时审结案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与诉讼经济原则背道而驰。并且,由于侵权案件不能及时结案,侵权人往往因此“受益匪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侵权气焰,使侵权现象日益增多,专利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加,有恶性循环之势。

  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使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专利权的有效实施受到影响。专利权的许可使用,专利权转让事实上不可能进行,直接影响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会使其他人 在该期间无偿实施该专利而不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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