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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www.110.com 2010-07-08 1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作为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八号令,公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无疑将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专利权质押活动的起步阶段,尤其是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签订、登记等实际操作中,将会遇到很多具体问题,为使公众进一步了解专利权质押合同,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在此特作以下说明。

  1、专利权质押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2、专利权质押合同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与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

  这里有以下几点要明确:

  ①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而不是象动产质押以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条件,也不同于其他条款的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②所谓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专利局,具体受理、审核、登记、收费等工作由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负责。

  ③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有很大的区别。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权利转移,只是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处置进行限制。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监控权,使质权人有可能采取最有效的途径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同样不受到侵害,《担保法》特别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④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⑤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3、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对专利权质押,当事人除了要考虑主债权及利息外,还要考虑到如何支付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时所需的费用,质押期间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可能遇到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所需的保管费等。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要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需费用也需充分改虑。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质物应具备的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等。《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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