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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7-09 15:44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夺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年。

  第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

  2、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审批收费依据:

  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根据以下两文件收取软件企业认定费800元/家;年审费500元/家。

  1、《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2、《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通知》京科信发[2001]102号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报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依据《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三条)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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