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年9月23日 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三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五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第六条 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 公众查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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