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动态 >
KTV提供歌曲点播服务营利被判侵权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福州有名堂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自助式KTV在未经授权、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提供顾客点唱用以营利,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公开表演权,判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9805元。

  今年4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委托公证机关,对福州有名堂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乐酷橙自助式KTV播放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摄像公证。公证人员摄像记录了KTV向顾客提供《走四方》《牧羊曲》《十五的月亮》《弯弯的月亮》《大海啊,故乡》等5首歌曲的点播服务的事实。其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州有名堂娱乐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了与《走四方》等5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分别签订的协议,词曲作者将这5首歌曲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享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涉案曲目的点播服务未经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公开表演权,应向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原告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