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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细化和完善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作品制度,并首次明确作品虚假登记应负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高金祥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内蒙古自1994年开始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到现在虽已登记2800余件,但与国内其他省区比较起来还差得很多,尽管国家版权局已有一部规章,但也已较为陈旧。”

  将于6月26日正式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规定,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均可申请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作品的、作品名称、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公告,并向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这部办法中首次明确了作品虚假登记应负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作品登记的,由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并对申请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是内蒙古出台的首部规范著作权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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