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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亲去世著作权如何继承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2007年,父亲因病去世,骆玉凯、骆玉琼、骆玉宾兄妹三人经过协商分割了遗产。

  骆志祥在去世前,将多年研究的成果撰写出了一本40余万字的书稿,但是还没来得及出版。大儿子骆玉凯为了实现父亲生前未完成的愿望,与几个出版社联系出版这部书稿。2009年初,父亲骆志祥的书稿终于出版了,这令骆玉凯欣喜万分。同时,骆玉凯也收到了出版社向他支付的8万元稿费。

  骆志祥的二女儿骆玉琼和小儿子骆玉宾很快得知了此事。两个人碰头后,一起找到大哥骆玉凯提出了要求:“这稿酬属于咱们父亲的遗产,应该由咱们兄妹三人平均分配。”

  骆玉凯则认为,他们父亲的遗产早就已经分割完毕,书稿是父亲一生心血的结晶,可是在父亲去世后,二妹骆玉琼和三弟骆玉宾却把父亲的书稿视如废纸,不闻不问。完全是靠他一个人两年间的多方奔走,父亲的著作才得以问世。如今书稿出版了,弟弟妹妹见钱眼开,转而又来插手要稿费,骆玉凯的心里十分不满,因而拒绝了弟弟妹妹的要求,不同意将稿费分给他们。

  骆玉琼和骆玉宾经一纸诉状将大哥骆玉凯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上述事实属实。经法院调解,大哥骆玉凯和弟弟妹妹达成了调解协议:骆玉凯分得稿酬的一半,即4万元;二妹骆玉琼、小弟骆玉宾分得稿酬的另一半,即各得2万元。(文中对事件时间和当事人姓名作了技术处理)

  根据继承法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得继承,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与的人身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继承。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范围内发表的权利。因此,发表权是著作权中的一个重要权利,虽然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却是实现其他财产权的前提。如果这个权利不能继承,那么骆志祥的书稿也就永无出头之日了,这也决不是骆志祥生前的愿望。对于死者生前未曾发表的作品,继承人是否有代行发表权,以及能否对遗作享有著作权?

  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本案中的发表权是骆志祥之长子骆玉凯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出版社代为行使的。

  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本案所争议的直接标的就是骆玉凯以继承人的身份行使发表权后并通过出售复制权给出版社,出版社向骆玉凯支付了8万元稿费而得以实现财产权益的。

  贾律师提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只能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著作权有效期内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案中骆玉凯、骆玉琼、骆玉宾三兄妹所继承著作权的年限不是从他们的父亲骆志祥的书稿出版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他们父亲去世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止。在作者死亡后至著作权有效期届满这段时间里,继承人可以享有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承与一般的财产继承不同,一般的财产在继承时都已经是取得的财产,而著作权的继承则是对其中的财产权利的潜在利用,即只有在他人使用作品时才能取得实际的经济效益。

  根据以上分析,骆玉凯、骆玉琼、骆玉宾三兄妹的父亲骆志祥生前没有发表的书稿,在其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以由书稿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因此,骆玉凯作为继承人可以发表父亲的著作。而由书稿发表所得来的经济利益,即稿费应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死者骆志祥遗留下来的书稿也是遗产,而稿酬则是这遗稿价值的实现,自然也属于遗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中有这样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骆玉凯对遗稿的出版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分割遗产时也可以不均等,骆玉凯可以多分。因此,法院依法进行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完全正确的。J151

  律师解答

  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

  贾昆明律师

  著作权继承知识要点:在作者死亡后剩余的著作权有效期内,公民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发表权、整理权、汇编权等,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而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该作品,那么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发表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作者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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