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画家杨德衡因温特莱酒店(公司)擅自复制及使用自己的国画作品《稻香季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此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判决北京温特莱酒店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据原告杨德衡称,其国画作品《稻香季节》是工笔花鸟画创新的代表作品,创作当年即入选“全国高等美术学校1964年毕业生创作成绩展览会”。该作品先后被收入《中国新文艺大系.美术集》、《中国现代美术全集》、《中国现代花鸟画全集》、《当代工笔画家百名》等画册,并在《人民日报》、《美术》、《美苑》、《收藏界》等报刊上刊登数十次。 2008年,原告发现温特莱酒店擅自在其酒店大厅内的显著位置以较大篇幅复制了上述作品,并在其宣传册封面及内页和网站上的宣传片中使用了该作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温特莱酒店停止侵权、在其酒店大厅内以书面形式致歉并在《北京日报》或《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30万元。 被告温特莱酒店辩称:酒店大厅内悬挂的画作是油画作品,与杨德衡的作品不同,只是临摹或借鉴了杨德衡的作品,且公司宣传册和网站上宣传片中使用的图案是油画作品的缩印版;并且,上述油画作品是酒店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已经支付了对价,即使油画侵权,酒店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温特莱酒店大厅接待服务台背景由两幅图组成,将左半部分背景图与涉案杨德衡主张权利的《稻香季节》作品进行比对,二者在图形的内容、整体效果、布局、着色等方面均相同,但背景图较为模糊,且上面没有署名。温特莱酒店宣传册封面亦含有与《稻香季节》相同的图案,但上述图案仅显示了《稻香季节》作品的局部,宣传册内页中包括一张显示有涉案背景图的温特莱公司酒店大厅照片。 此外,温特莱公司在其网站(网址为:www.winterlesshotel.com)上的“企业文化”页面中亦登载了标题为“融的飞翔”的文章,署名“作者:贾翠萍、李濛”,创作时间为2005年5月18日。文章的内容与温特莱公司酒店大厅内铜牌上的内容相同。贾翠萍为温特莱公司总经理,李濛为该公司员工。宣传片中含有温特莱公司酒店大厅的照片,照片中显示的酒店大厅背景图与上述背景图相同。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温特莱酒店大厅铜牌上及其网站上“融的飞翔”一文中对其悬挂的涉案背景图介绍时均称该作品是工笔花鸟画,与温特莱公司所提涉案背景图为油画作品的抗辩并不相符;其次,温特莱酒店悬挂的涉案背景图的名称与杨德衡主张权利的作品名称一致;再次,涉案背景图除尺寸和清晰度外,与杨德衡的《稻香季节》作品在图形的内容、布局、着色等方面均相同,二者构成了相同的作品。并且,杨德衡的上述作品早在六十年代已经创作完成并通过多种途径公之于众,故在温特莱酒店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背景图来源的情况下,认定温特莱酒店使用的涉案背景图系对杨德衡享有著作权的《稻香季节》作品的复制。对温特莱公司提出涉案背景图系不同于杨德衡涉案作品的油画作品的辩称,不予支持。 温特莱酒店未经许可使用杨德衡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为杨德衡署名、未支付报酬,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侵犯了杨德衡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温特莱酒店在涉案背景图中对杨德衡的作品进行了放大和虚化处理,并在宣传册封面图案中复制了杨德衡作品的局部,对作品进行了截取和缩略,故其行为亦侵犯了杨德衡的修改权。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温特莱酒店停止侵权,并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向杨德衡公开致歉。此外,温特莱酒店还应赔偿杨德衡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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