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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tual Map和土地局地图版权官司告一段落
www.110.com 2010-08-11 13:08

  Virtual Map和土地管理局之间的地图版权官司先后在初庭和高庭审理。在初庭败诉的Virtual Map,继上诉高庭被驳回后,要求再上诉到最高法院上诉庭,但是三司不批准它这么做。换言之,双方持续三年多的版权纠纷,将随着上诉庭的这项裁决而告一段落。  代表三司发表判词的潘文龙法官指出,Virtual Map须要在提出上诉申请前得到法庭的批准。他说:“这一点对于Virtual Map(简称VM)来说应该很清楚,因为官司是在初庭展开的,而针对初庭法官裁决所提出的上诉,则是由高庭法官审理及驳回的。”  审理上述申请的三司分别是陈锡强大法官、潘文龙法官和维克拉惹法官。根据判词,在发生这起版权官司前,土地局和VM之间有7项执照合约,其中5项涉及土地局的新加坡街道指南数据。  2004年6月10日,土地局致函VM给它30天时间的通知,要终止执照。针对终止合约,双方说法不一。VM认为那是因为土地局要推出自己的网上地图搜索服务;土地局则指出,它终止执照合约,是因为留意到VM对数家公司采取法律行动,指它们未经授权却复制VM的网上地图,即使情况轻微,它也要对方支付大笔款项来摆平侵犯版权的官司。  合约终止后,土地局在2005年7月20日致函VM,要它停止使用含有复制地图的资料,可是VM却否认侵犯土地局的版权,以致事件后来演变成双方的版权官司。  潘文龙法官在判词中指出,三司审理的申请并不涉及对法官裁决的上诉,而是土地局要撤除VM的上诉申请,及VM要求法庭批准它对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的申请。  土地局认为,官司是在初庭展开的,初庭审理的案件索偿额最高是25万元。这起官司审理的是索偿额少于25万元的事件。根据法律,VM要上诉最高法院上诉庭,是须要得到上诉庭批准的。  VM指出,它提出的上诉,是针对法庭下令它销毁或交出所有侵犯版权的资料、停止销售和复制土管局的街道指南等。  它花费数百万元开发地图,远远超过25万元,因此它要上诉高庭是无须获得批准的。此外,审讯时牵涉的事件并没有被标上“具体价值”,因此它向上诉庭提出上诉申请前,并不须要得到法庭的批准。  三司认为,VM自称花费数百万元开发地图,只是一面之词,它并没有在法庭上提出证据。VM如果认为它的地图价值超过初庭审理的司法权限,一早就应该申请把整起官司移交高庭审理,可是它并没有这么做。    另外,版权官司所审理事件确有它的“具体价值”,这已由初庭审理的不超过25万元索偿额的司法权限所决定。  三司也指出,初庭法官田怡诗在130页的判词中已分析了证据,并且是在经过周全和谨慎的考虑后才作出裁决。因此高庭法官在审理VM的上诉后,毫无保留地确认了初庭法官的判决,一点也不让人感到惊讶。初庭和高庭的裁决并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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