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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画作者依法讨回著作权 开该类案件的国内
www.110.com 2010-09-15 15:31

 最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农民画作者邹文才诉邳州市文化局新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这是国内首例由文化局培训出来的农民画作者状告文化局所属公司侵权并获得胜诉的。

   原告诉称:作品《喜事》是他花费近5年的心血完成的农民画,该作品获得了多个奖项。最近原告发现被告将该作品模仿、印制在包装袋上,而后连同其他农民 画、剪纸作品成套出售。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新星公司答辩称:1992年至2004年邳州市文化局和新星公司举办过多次 农民画培训班,为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学员提供创作条件,并有老师指导。因此,公司使用的《喜事》作品属职务作品。此外,他们还按市价收购学员的所有作品, 所以,公司拥有农民画《喜事》的著作权和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美术作品《喜事》具有独创性,构成保护的作品。原告虽然 参加了农民画培训班,这对提高其创作水平无疑有很大帮助,但不能据此认为《喜事》属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 如署名权,是不能用于买卖和交易的。新星公司每一次买《喜事》是用于展览,所支付的费用是购买原告作品的使用权,使用范围仅限于每一次的展览使用。未经邹 文才的许可,用《喜事》作为画面,印制包装袋,并且对使用的作品未标明作者的姓名,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 权,新星公司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人们,在现代公民社会,受政府职能部门培训或扶持的农民,与负责培训或扶持他们的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律权利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人格依附或权利附属关系。

   江苏省邳州市文化部门为培养、壮大农民画作者队伍,拓展农民画作品市场,扩大邳州市作为“中国现代民间绘画之乡”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出了 重要贡献,功不可没。邳州市广大农民画作者和剪纸作者队伍没有满足现状,躲在政府扶持、保护的羽翼下过日子,而是自强不息,相继成立农民画和剪纸艺术的创 作、经营联合体,走民间文化产业化发展之路,与文化部门所属的文化产业公司形成竞争局面,增强了当地文化发展的活力,可喜可贺。此次当地文化部门相关负责 人能以平等、理性的态度,与农民画作者就著作权纷争对簿公堂,由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也是值得肯定的。农民画作者打赢著作权官司,是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文 化权益进一步受到保护,农民的文化创造力得到充分尊重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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