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佩斯、朱时茂与被告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下称扬子江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凯公司)、 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天鼎公司)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纠纷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被告扬子江出版社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予以驳回。2001年8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佩斯、朱 时茂及其委托代理人富敏荣,被告扬子江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张国喜、孙建红,被告中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岳洲、委托代理人孙建红,被告天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 森、委托代理人周波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两原告是《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和《宇宙体操队选拔赛》 三个小品的创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和。被告扬子江出版社和中凯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将两原告在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上述三个小品制作 VCD出版;被告中凯公司负责该VCD全国范围内的总经销;被告天鼎公司在上海地区销售该VCD,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作品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表 演者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两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1)停止制作、发行、销售侵权VCD;(2)在《中国电视报》、《文汇报》公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3)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扬子江出版社、中凯公司和天鼎公司对两原告是三个小品的主要创作者和表 演者,三被告分别制作、发行了含有两原告在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三个小品VCD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扬子江出版社、中凯公司辩称:两原告只是三个小品的创 作者之一,三个小品的创作者还包括编舞和在两原告创作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的中央电视台的编导、领导等有关人员。两被告使用的小品是中央电视台摄制的历年春 节联欢晚会上的节目,属于电视作品。中央电视台作为电视作品的制片者,对包括三个小品在内的春节联欢晚会节目享有著作权。虽然两原告是三个小品的创作者之 一,但他们只享有在电视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电视作品的其他著作权由中央电视台享有。关于表演者权的问题,因为作者在电视作品上也只享有署名权,根据著作权 法的立法精神以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表演者不应该获得比作者更多的权利。因此,两原告不是本案的权利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此外,两被告出版、发行两原 告表演的小品也得到了相关权利人的授权。综上,两被告认为没有侵害两原告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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