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www.110.com 2010-07-09 13:55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 上一篇:美术作品著作权对原件所有权限制
- 下一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相关文章
-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定
- ·如何合理使用网络著作权?
- ·著作权合理使用与其在网络空间的发展
- ·正确规范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法定的不同
- ·论超链接中著作权合理使用
- ·新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 ·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
- ·网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分析
- ·现场表演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合理吗?
- ·卡拉OK版权使用费将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
- ·上海世博局发布《关于办理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
- ·著作权许可使用一般规定
- ·如何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合同
- ·著作权限制中的法定许可的有关规定
最新文章
- ·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 著作权受到哪些限制?
- · 著作权的保护限制问题
- · 使用他人作品表演遵守的规定
- · 我国有关临摹作品的规定
- · 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
- · 对著作权进行的限制的原因
- · 著作权权利的限制的有关规定
- · 对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 · 对软件著作权限制的形式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