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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表演遵守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09 13:55

  《》对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作了下列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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