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创阶段(1987-1989年)
1987年2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始下达全国各地地方企业发行债券计划额度,未经批准,不得发行。这表明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开始走向正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体改委提出了在各地组建资信评估机构的设想和要求。
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在北京召开了信用评级问题研讨会,就信用评级的理论、制度、政策、机构、程序和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而认真的讨论。这个阶段,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估机构,各地专业银行的咨询公司、调查信息部等咨询机构也开展了信用评级工作。
二、清理整顿阶段(1989-1990年)
当时中央实行了“双紧”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决定,于1989年9月下发了《关于撤消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立的评估公司一律撤消,信评业务交由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这个阶段,评级机构萎缩,评估活动与具体评估业务也处于维持状态,资信评估发展暂时滑入低谷。
三、重新确立与相应扩展阶段(1990-1992年)
1990年7月,在南宁、大连、沈阳等评委办事机构的倡议下,10个省市参加在桂林召开了全国信誉评级委员会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就在中国建立信用评级制度的必要性问题,信评机构的性质和机构设置问题、服务对象、财务体制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评委的有关归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至此,评估机构的组织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1991年4月,在昆明召开了全国信誉评级委员会第二次联席会议,集中讨论了信评业务的规范化问题。1992年4月,全国评委第三次联席会议在海口召开,会上审定并通过了信誉评级指标体系。
这个阶段,资信评估机构在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北京、河南、深圳等地相继成立了信誉评级委员会或信评机构。评级业务也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比较完整的信誉评级指标体系,提高和确定了信评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调整阶段(1992-1996年末)
1992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体系、证券发行、上市程序及法规建设等方面问题提出了意见。虽然明确了债券信誉评级工作应作为债券发行审批的一个程序,但并未明确审批责任,只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具体由哪些职能部门行使审批管理的职责并未确定。
在这个阶段,全国除西藏外等少数省市外,各地、各大中型城市几乎都有资信评估部门。资信评估队伍已基本建立、形成规模、进入稳定时期。
五、稳步发展(1997年-至今)
在这个阶段,十五大的召开,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明确指出发展资本市场的目标。使我国资本市场无论在地位,还是在规模上都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一些评估机构在新形式下也开始谋求机构的改革与业务规模的扩大,如机构重组、合资,引入国际评估指标体系等。全国各地的评估机构都进入了稳步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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