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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权

指国家以立法、行政或司法行为影响人员、财产及事件,创设、改变或终止其法律关系的权力。国家的基本权力之一。来源于国家主权并构成国家主权的中心特征。

按照管辖的基础和理由,可分为:

(1)地域管辖权(又称“领土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

(2)国籍管辖权(又称“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问其居住地点而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境外所犯的严重危害本国或其公民的利益的为各国所公认为罪行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于某些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罪行行使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地点和罪犯具有哪国国籍。

在上述管辖权中,地域管辖权是最基本的,它与国籍管辖权构成国家管辖权的主要部分,其他两种仅具辅助作用。此外,国家还可通过国际协议取得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特定人、物、事件甚至特定区域(如托管地)的管辖权。船舶、飞机和宇宙飞船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均受其登记国的管辖。派驻国外的军队及其家属和财产的管辖权,又通常由关系国之间协议确定。

国家行使管辖权有下列限制:(1)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外国的外交和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际法享有司法豁免;(2)未经外国同意,国家不得派代理人到该国去抓人、扣押财产或从事任何政府行为;(3)受国际惯例限制,如允许外国商船无害通过;(4)受本国所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限制。国家管辖权常因各国所依据的管辖基础不同和一些国家特殊的国内立法(如许多国家抵制的美国的“长臂管辖法”)而发生冲突;战后跨国公司数量的增多和国际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使这一冲突更趋尖锐,亟需国际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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