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中国公民和法人 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②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称、字号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
③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一部著作或一件发明的创作权和荣誉权永远属于作者或发明者,一般不因他们的死亡而变更。亲权、监护权只要不被法律剥夺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属于具有亲权和能行使这一权利的人。人身权受行政法、刑法保护,也受民法、劳动法、婚姻法保护,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都有保护亲权的专章规定。
不少国家对著作、发明的创作权通过民法或者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保护。中国1980年《婚姻法》、1978年《发明奖励条例》和1979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对姓名权、发明权和发现等都作了保护的规定。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人身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既可指人身权利,又可指人身权法律制度。就其人身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作为人身权法律关系,它是指民法因调整人身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现。而作为人身权法律制度,它规定有关人身权问题,调整人身权法律关系,为人身权关系的产生、实现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标准。
- 法人的清算
- 变更之诉
- 仓储合同
- 变动权
- 从债权
- 继承
- 廉租住房
- 标的物
- 广告经营者
- 到达主义
- 抵押权人
- 低保
- 合伙
- 职务行为
- 监护
- 赠与
- 防御商标
- 自卫行为
- 著作出租权
- 欺诈
- 侵权
- 共同共有
- 婚后共同财产
- 承揽关系
- 物
- 违约
- 小产权房
- 产品发明
- 有价证券
- 准物权转让
- 负债
- 直系姻亲
- 公平原则
- 房屋共有人
- 名誉权
- 股东权利
- 实践法律行为
- 法人的机关
- 公共财产
- 侵权行为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上市暂停
- 网签
- 捕渔权
- 缔约过失责任
- 实收资本
- 赔偿义务人
- 定金
- 法人作品
- 房屋产权共有人
- 民事赔偿
- 表示行为
- 地上附着物
- 返还请求权
- 获得报酬权
- 无权代理
- 商业登记
- 监护职责
- 第二顺序继承人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注销登记
- 夫妻共同财产
- 协议离婚
- 违约金
- 商业秘密
- 人身损害赔偿
- 非企业法人
- 实质的商法
- 自助行为
- 典当管理办法
- 不可分之债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赡养
- 民事纠纷
- 居住权
- 仓单
- 补充责任
- 宣告死亡
- 抵消
- 法定财产制
- 所有者权益
- 表示主义
- 广告发布者
- 法定合同义务
- 劳动合同
- 同居
- 国家所有权
- 物权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不动产质权
- 试用期
- 物的瑕疵担保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违约责任
- 复代理
- 夫妻扶助权
- 保证
- 物权法定原则
- 占有
- 雇佣关系
- 发起人
- 退伙
- 火车票实名制
- 诺成法律行为
- 最高额抵押权
- 迟延赔偿
- 分别财产制
- 婚前财产
- 财产关系
- 非债清偿
- 劳动仲裁
- 定金罚则
- 个体工商户
- 形式的商法
- 法定继承
- 工伤认定
- 不可分物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民间借贷
- 版权
- 代理
- 订金
- 不动产
- 预告登记
- 动产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 典权
- 标的
- 放弃继承权
- 宣告失踪
- 公序良俗原则
- 保全
- 不动产物权
- 法定婚龄
- 中国驰名商标
- 社团法人
- 劳务关系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遗产继承
- 授权委托书
- 抚养费
- 被代理人
- 责任自负原则
- 事业单位法人
- 民事法律行为
- 共同占有
- 房屋租赁合同
- 附随义务
- 法人的变更
- 自愿原则
- 第一顺序继承人
- 代位继承
- 表演权
- 公力救济
- 离婚财产分割
- 高度危险作业致损责任
- 共同代理
- 不动产登记制度
- 工商登记
- 非法复制
- 公平责任
- 票据时效
- 著作权
- 代位继承权
- 法人分支机构
- 法人代表
- 侵权
- 合同
- 股票
- 债权关系
- 监护权
- 遗产
- 医疗事故
- 物权法
- 法人
- 意思表示
- 最高额保证
- 机关法人
- 直系血亲
- 离婚
- 医疗纠纷
- 知识产权请求权
- 承租人
- 播放权
- 物权关系
- 采光权
- 不表见地役权
- 合同履行
- 工业产权
- 自然人
- 地役权
- 控股股东
- 相邻权
- 代理合同
- 共同危险行为
- 乘人之危
- 不安抗辩权
- 署名权
- 房屋相邻权
- 法人机关
- 解除合同
- 财产用益权
- 公司章程
- 股权质押
- 履行
- 联营
- 告知义务
- 隐私权
- 遗嘱继承
- 抗辩权
- 发明专利
- 居间人
- 财团法人
- 公序良俗
- 责任认定书
- 别除权
- 连带责任
- 抵押权登记
- 婚前财产公证
- 赡养义务
- 信用卡诈骗罪
- 五证
- 人身关系
- 医疗期
- 表见代理
- 法定监护
- 不当得利
- 收养关系
- 姓名权
- 房屋所有权
- 债权人
- 法定代表人
- 货币
- 精神损害赔偿
- 医疗过错
- 扶养
- 人身权
- 法定解除合同
- 收养解除
- 独立董事
- 感情破裂
- 表见代理的类型
- 被继承人
- 监护人
- 表见地役权
- 仲裁
- 直系亲属
- 禁转背书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婚前个人财产
- 感情确已破裂
- 共同侵权行为
- 形成权
- 法定监护人
- 承揽合同
- 不特定物
- 返租式租赁
- 公司债券
- 保证人
- 合伙纠纷
- 被监护人
- 单方解除
- 表演者
- 杠杆租赁
- 排除妨碍
- 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