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力
依据宪法规定而享有的权力。宪法权力是宪法制定者通过宪法规范授予宪法权力行使者的,因此,宪法权力是一种“授予性权力”,宪法权力行使者不能自身创造“宪法权力”。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凡是宪法没有明确赋予宪法权力行使者行使的权力都由人民保留,即“剩余权力原则”。宪法权力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从享有宪法权力的主体身份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的宪法权力、社会组织的宪法权力以及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力;从宪法权力的作用来划分可以划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及监督权等。宪法权力必须以宪法权力行使者享有行使宪法权力的资格为前提,即只有基于“宪法权力权”,宪法权力才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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