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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是中国处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重要方式,其核心是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诉讼制度。中国诉讼调解制度经过了从“着重调解”到“自愿合法调解”的转变过程。例如,1982年中国《民事诉讼法》曾经规定了“着重调解”原则,它强调处理民事案件要以“调解为主”。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这项原则的具体内容是:(1)法院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是通过当事人共同协商而终结案件的,因此,调解必须以尊重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对于纠纷是否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应依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中的内容,必须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认可,任何强制或变相强制,都不符合运用调解手段的宗旨。(2)法院调解必须合法。不能搞无原则的调解。调解与审判—样,必须重证据,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责任。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违法调解事件仍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事人可以拒绝调解,要求另行审判。(3)法院调解不能“久拖不决”,必须及时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方在调解中反反复复,或者迟迟不同意另一方的主张,法院就应当搁置调解程序,给予及时判决。此外,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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