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宣判
法院对案件审结后,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公开宣告判决的诉讼活动。
在中国,定期宣判的程序与当庭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在宣告判决之前,应贴出公告。宣告判决,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经合议庭审结的刑事案件,在不改变原评议时所做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开庭宣判时,不论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是否全部出席,均由审判员开庭宣判。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定期宣判的法定期限,审判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结期限。
不同性质的诉讼,或者同—性质的不同审级的诉讼,案件法定审结的期限不同。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第一审定期宣判,应当在受理案件后1个月内,最迟在1个半月之内。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第一审定期宣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结时间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在行政诉讼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判决,并予以宣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定期宣判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案件审结期限。
相关法律问题
- 没有法院通知家属是不是可以宣判? 2个回答0
- 案子没有宣判,公安机关扣押嫌疑人身上的物品及银联卡何时归还家属? 6个回答0
- 我所在农村的一个老人去年在银行存了定期的两万块钱 0个回答0
- 不公平宣判 0个回答10
- 我该如何面对这样的宣判? 3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热门词条
- 言词证据
- 简易程序
- 法院调解
- 诉讼权利
- 法定权利
- 起诉
- 补强证据
- 法定情节
- 实物证据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 重审
- 执行客体
- 追加当事人
- 仲裁协议
- 更换当事人
- 执行担保
- 支付令
- 辩护人
- 自由心证
- 司法协助
- 监所检察
- 指定辩护
- 间接证据
- 移送管辖
- 诉讼代理人
- 变更控诉
- 诉讼中止
- 继续执行
- 执行阻却
- 申诉
- 犯罪嫌疑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执行终结
- 假扣押
- 证明责任
- 先行给付
- 刑事诉讼职能
- 被告
- 申请复议期限
- 律师
- 反诉
- 法庭调查
- 自诉人
- 诉讼理由
- 强制措施
- 辩护
- 公诉
- 仲裁庭
- 供认
- 第一审
- 行政诉讼
- 行政起诉状
- 检察权
- 执行管辖
- 法庭辩论
- 仲裁权
- 应诉
- 财产刑
- 执行回转
- 追缴
- 执行异议
- 诉讼保全
- 抗诉
- 独任制
- 处分原则
- 自诉案件
- 辩护证据
- 执行
- 执行和解
- 物证
- 确认之诉
- 再审
- 执行中止
- 传闻证据
- 涉外仲裁
- 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
- 假执行
- 处断一罪
- 举证责任倒置
- 劳动监察大队
- 被上诉人
- 破产债权
- 拒绝辩护
- 查封
- 无罪推定
- 特别时效期间
- 传来证据
- 公告送达
- 诉讼客体
- 律师函
- 地区管辖
- 执行主体
- 既判力
- 终审
- 刑事附带民事
- 判决生效
- 民事执行
- 监视居住
- 本权之诉
- 仲裁监督
- 民事强制措施
- 民事诉讼终结
- 合议制
- 共同管辖
- 追诉时效
- 监外执行
- 强制执行
- 证人证言
- 见证
- 仲裁员
- 最长时效期间
- 形成之诉
- 举证
- 裁定
- 民事诉讼
- 侦查权
- 保全证据
- 上诉
- 自诉
- 时效
- 回避
- 拘役
- 诉讼调解
- 被告人
- 定期宣判
- 讼师
- 撤销案件
- 实质公正
- 扭送
- 财产保全
- 劳动争议仲裁
- 撤诉
- 管辖权转移
- 普通共同诉讼
- 无罪辩护
- 生效判决
- 普遍管辖权
- 诉讼时效
- 送达
- 诉的合并
- 基层人民法院
- 先予执行
- 督促程序
- 必要共同诉讼
- 笔录
- 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