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在判决之前,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通常是在诉讼中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免受损失和树立执行判决的保障措施。
財产保全分为两种:
(1)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院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担保。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另外,中国仲裁法也有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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