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即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其次,它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再次,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最后,它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五大类,现分述如下各类:
1.级别管辖
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执行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案件审判管辖有密切联系,审判管辖级别确定得越高,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确定的高;就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言,解决或处理的机构级别确定得高,执行法院的级别也相应地确定得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简称规定)作了具体规定。《规定》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规定》第13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4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普通管辖
是指根据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0条,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特别管辖
是指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辖
是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活动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二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管辖冲突最终确定管辖法院。《规定》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5.移送管辖
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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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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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审
- 补强证据
- 抗诉
- 财产保全
- 法定情节
- 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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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扭送
- 辩护人
- 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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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终结
- 撤销案件
- 先行给付
- 被上诉人
- 诉讼中止
- 公告送达
- 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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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
- 破产债权
- 执行回转
- 诉讼权利
- 处分原则
- 犯罪嫌疑人
- 传闻证据
- 应诉
- 特别时效期间
- 生效判决
- 申诉
- 物证
- 地区管辖
- 笔录
- 诉讼调解
- 诉讼保全
- 执行客体
- 追加当事人
- 执行担保
- 上诉
- 公诉
- 仲裁权
- 反诉
- 民事强制措施
- 司法协助
- 仲裁员
- 间接证据
- 既判力
- 行政起诉状
- 侦查权
- 强制执行
- 继续执行
- 执行主体
- 指定辩护
- 假执行
- 刑事诉讼职能
- 律师函
- 律师
- 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
- 被告人
- 供认
- 共同管辖
- 最长时效期间
- 本权之诉
- 仲裁协议
- 更换当事人
- 仲裁监督
- 实物证据
- 诉讼客体
- 定期宣判
- 形成之诉
- 执行和解
- 诉讼时效
- 监所检察
- 第一审
- 涉外仲裁
- 假扣押
- 起诉
- 先予执行
- 实质公正
- 自诉案件
- 确认之诉
- 法庭调查
- 处断一罪
- 刑事附带民事
- 辩护证据
- 普遍管辖权
- 民事执行
- 移送管辖
- 行政诉讼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 追诉时效
- 执行管辖
- 劳动争议仲裁
- 基层人民法院
- 必要共同诉讼
- 执行异议
- 拒绝辩护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自诉人
- 证人证言
- 执行中止
- 民事诉讼
- 仲裁庭
- 检察权
- 普通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