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概念】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近年来,假冒军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且有发展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和人民军队享有的崇高声誉,冒充军队单位和现役军人招摇撞骗,攫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有的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兜售伪劣商品;有的假冒、盗用军办企业的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干扰了军队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军政、军民关系。
我国《国防法》第25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军人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军人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军人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所谓冒充军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军官;既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部队的军人,又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部队中的军人。就具体方式而言,有的是非军人冒充军人,或者身着军服,或者携带、使用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者自称是某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医院或者科研单位的军官、士兵、学员等。有的本身是军人,但假冒不属于自己身份的其他军人身份,如士兵冒充军官身份去招摇撞骗的,也可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军人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在这里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打着军人的招牌、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欺骗活动。如打着军人招牌与他人开办企业、签订合同、招兵、招工、招干等诈骗他人钱财;冒充军人骗取组织、单位信任,捞取政治资本,如荣誉、职务等;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爱情,与之结婚甚或玩弄妇女;等等。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
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军人为手段的,即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冒充的对象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不包括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但对军人冒充不属于自身身份的军人,如士兵冒充军官,级别较低的军官冒充级别较高的军官等,能否构成本罪则有不同看法。一种认为军人不能构成本罪,一种认为军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我们认为,这里的冒充军人关键在于以不属于自己的军人身份出现,这样,军人冒充其他身份的军人,亦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军人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军人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军人的,都不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5个回答20
- 招摇撞骗罪有没有胜诉的可能 2个回答20
- 招摇撞骗 红头文件 买卖公章 10个回答0
- 对这招摇撞骗罪怎样处理 2个回答0
- 关于招摇撞骗的处罚 4个回答25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假释
- 犯罪客体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单位受贿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洗钱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不起诉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刑罚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招摇撞骗罪
- 盗伐林木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意外事件
- 虐待俘虏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绑架罪
- 连续犯
- 玩忽职守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非法狩猎罪
- 认识错误
- 贪污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虚假广告罪
- 特殊累犯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骗购外汇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身份犯
- 妨害公务罪
- 伪造证据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不定期刑
- 妨害清算罪
- 一般自首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刑罚体系
- 猥亵儿童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投降罪
- 赦免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暴力取证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滥用职权罪
- 传播性病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诈骗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行为犯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犯罪既遂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驱逐出境
- 非法行医罪
- 强迫卖淫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非法行医
- 犯罪客观要件
- 死刑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特别自首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缓刑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诬告陷害罪
- 刑讯逼供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刑事犯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片面共犯
- 经济犯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介绍贿赂罪
- 从重处罚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分裂国家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聚众斗殴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洗钱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犯罪故意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牵连犯
- 从犯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放纵走私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抢劫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无期徒刑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放火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恶意透支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犯罪共谋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军人叛逃罪
- 犯罪行为
- 不确定故意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走私文物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非法搜查罪
- 防卫过当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敲诈勒索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聚众淫乱罪
- 数罪并罚
- 非法拘禁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走私
- 决水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网络犯罪
- 投敌叛变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赃款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窝藏、包庇罪
- 侮辱罪
- 抗税罪
- 报复陷害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受贿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结果犯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量刑情节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强迫卖血罪
- 拘留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寻衅滋事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假想不犯罪
- 盗窃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特殊防卫权
- 空白罪状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高利转贷罪
- 未遂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逮捕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职务侵占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同案犯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特殊防卫
- 简单罪过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危害结果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重婚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犯罪心理学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保外就医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行贿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组织卖淫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过失爆炸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正当行为
- 票据诈骗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简单罪状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私放俘虏罪
- 附加刑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故意杀人罪
- 补充侦查
- 受贿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犯罪原因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假想犯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犯罪目的
- 诽谤罪
- 脱逃罪
- 刑事拘留
- 走私制毒物品
- 赔偿经济损失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刑罚体系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抢夺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主刑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双规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犯罪未遂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叛逃罪
- 取保候审
- 不能犯
- 串通投标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侵占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犯罪动机
- 犯罪构成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刑事自诉
- 间谍罪
- 重伤
- 犯罪集团
- 间接正犯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集资诈骗罪
- 附属刑法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量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犯罪情节
- 故意伤害罪
- 个人犯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聚众哄抢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基准刑
- 嫖宿幼女罪
- 背叛国家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保护原则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爆炸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性骚扰
- 正当防卫
- 犯罪对象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轻伤
- 伪造货币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拐骗儿童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合同诈骗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强奸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共同犯罪
- 医疗事故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没收财产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定罪
- 轻微伤
- 虐待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战时自伤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社会危害性
- 非法持有毒品
- 公共秩序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伪证罪
- 变造货币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类推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逃避商检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被害人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破坏性采矿罪
- 伤情鉴定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失火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重婚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罚金
- 倒卖文物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米兰达须知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具体罪名
- 社区矫正工作
- 直接故意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组织越狱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剥夺公权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赌博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过失决水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既遂
- 帮助犯
- 妨害作证罪
- 强迫交易罪
- 拘传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走私假币罪
- 滥伐林木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单位犯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危险犯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危害行为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虐待部属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自首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商检失职罪
- 强奸罪
- 挪用公款罪
- 保释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刑法
- 徇私枉法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青少年犯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避险过当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挪用资金罪
- 逃汇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贷款诈骗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犯意表示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遗弃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法定刑
- 非法经营罪
- 免予起诉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犯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破坏军婚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非法采矿罪
- 刑事责任
- 间接故意
- 偶犯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并科原则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暴动越狱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决定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