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概念】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要件是行为必须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的自由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制止某人信仰宗教,加入宗教团体,或者强迫其放弃宗教,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制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用上述方法破坏宗教活动等等。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禁止他人信仰宗教和加入宗教团体;强迫他人放弃信仰宗教、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他人信仰某种宗教,加入某种宗教团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2)封闭或破坏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是宗教教徒举行正当的宗教活动所必需的,与宗教信仰自由密切关联,有些少数民族甚至还把宗教寺庙等视作民族存在的象征。历史上,对于藏族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而言,寺庙不仅是宗教活动的场所,而且是民族文化的传递中心,有的喇嘛寺内保存着藏族丰富的历史、文化等传统资料。因而封闭或破坏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的行为,无疑会损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侵犯他们的宗教信仰。
(3)禁止或扰乱正当的宗教活动。每一种宗教都有自己的宗教活动,如天主教的弥撒、基督教的礼拜、佛教的法会、道教的道场、伊斯兰教的礼拜和朝觐等。证是通过这些活动,使得宗教的信仰得以传播,教徒的信念得以坚定,宗教情感得以培养。因为在庄严、肃穆的宗教场所,通过神圣、完整的宗教礼仪和带有神秘色彩的服饰、道具和音乐等,教徒们可以产生一种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并通过相互感染,把个人与宗教群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没有宗教活动,就不会有宗教信徒,宗教本身也就不会成为众多的人所信奉的宗教。正因为如此,正当的宗教活动对宗教本身和教徒来说是十分重要,不可或缺的,禁止和扰乱这种活动势必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侵犯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4)对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威胁、打击、迫害。后果严重的。例如:为了剥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对教徒在政治上进行打击和迫害,在经济上进行非法制裁,以及进行人身威胁等,造成恶劣影响。
(5)非法撤销合法的宗教组织,非法剥夺教职人员在各宗教团体的领导下履行宗教职务的权利,非法阻挠、禁止宗教刊物的发行或者勒令停办宗教院校等。
我国现有8个全国性的爱国宗教组织,164个省级宗教团体,2000余个县级宗教团体。这些组织的职责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安排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教务。所以,非法撤销合法的宗教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另外,我国现有宗教院校47所,各种宗教刊物10余种,从宗教院校毕业的年轻职业宗教人员20多万。宗教院校、宗教刊物、职业宗教人员对信教公民的精神生活均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它们的非法干涉亦即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
(6)以语言、文字、图案等方式侮辱宗教或宗教团体的行为,也可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例如:出版社、报纸、杂志等新闻出版机关中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出版物中包含有侮辱、毁损宗教或宗教团体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发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等。
(7)其他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的手段恶劣或危害后果严重。手段恶劣通常是指行为人以下列手段,达到其剥夺公民宗教信自由的目的的情形,(1)以暴力对公民身体进行强制、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2)以胁迫的方式,通过精神上的强制,逼迫公民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3)用言语、传单、标语等传播手段对公民进行侮辱、攻击、诽谤,使其名誉、人格受到损害;(4)使用砸、抢、烧等极具破坏性的方式毁坏与宗教有关的场所和设施的;(5)其它可以产生与上述行为类似后果的手段。后果严重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但重伤及死亡的除外。当行为人的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时,无论其对此严重危害结果产生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其行为便符合本罪和侵犯公民相应的人身权利罪的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重罪处断,自然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量刑;(2)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伤害,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宗教活动和日常生活的:(3)造成有关宗教场所、设施等重大毁坏,财产损失严重的。但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毁损的,同样应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定破坏文物罪;(4)引起教徒骚乱、民族纠纷等社会矛盾,社会影响恶劣的;(5)引起被害人家庭解体、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构成本罪的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都是利用一定的职权或个人身份所享有的声望进行的,很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往往在政治上造成很大的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触犯刑律的,除已成为犯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犯以外,依照具体情况处理,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故意非法予以剥夺。如果没有故意,只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结果,则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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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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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敌叛变罪
- 倒卖文物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盗窃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拘传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网络犯罪
- 走私文物罪
- 非法经营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附属刑法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妨害清算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特殊防卫权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不定期刑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贪污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挪用资金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数罪并罚
- 走私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逃避商检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驱逐出境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无期徒刑
- 聚众哄抢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被害人
- 放纵走私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补充侦查
- 毒品犯罪类型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动机
- 职务侵占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剥夺公权
-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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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分裂国家罪
- 聚众淫乱罪
- 诬告陷害罪
- 组织越狱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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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放火罪
- 间接正犯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故意伤害罪
- 从重处罚
- 间谍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诽谤罪
- 特殊累犯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避险过当
- 报复陷害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不确定故意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空白罪状
- 片面共犯
- 聚众斗殴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犯罪对象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遗弃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定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非法行医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危害结果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妨害公务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犯罪集团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伤情鉴定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伪证罪
- 赦免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附加刑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洗钱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嫖宿幼女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高利转贷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重婚
- 特殊防卫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贷款诈骗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招摇撞骗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变造货币罪
- 赌博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传播性病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犯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一般自首
- 重婚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没收财产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抢劫罪
- .刑罚体系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强迫卖血罪
- 特别自首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组织卖淫罪
- 逃汇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不能犯
- 罚金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原因
- 犯罪未遂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社会危害性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偶犯
- 免予刑事处罚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双规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基准刑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虐待部属罪
- 叛逃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正当行为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防卫过当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受贿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假想不犯罪
- 行贿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破坏军婚罪
- 妨害作证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故意杀人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自首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伪造证据罪
- 刑事自诉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非法搜查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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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监管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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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火罪
- 虐待俘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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