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劳动罪
【概念】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劳动者作为公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为我国宪法所明定。所谓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所谓国家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劳动法》及其系列配套规章的规定,依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 (包括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如违反劳动法第38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第41条关于“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要求,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第42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等等。如果没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而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依规不准职工擅自离开劳动、居住区域,不准外出,不准接触他人的,则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2、采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所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监视、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将职工限制在一定的场所、区域内劳动。为了达到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目的,其他可能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施以伤害或以杀害、伤害进行威胁等,但这必须是为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否则,即使采取了暴力、威胁的行为,但不是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强迫其劳动,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还应指出,有的甚至是将被害人禁闭一个较为狭窄的空间内劳动,已超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范围达到了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此时,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对之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理。所谓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的意志,迫使其进行劳动。至于劳动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3、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必要。虽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批评教育即能纠正,并取得职工谅解的,宜不以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所谓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在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等都是企业。有学者将用人单位限定为法人,此与立法相违背。我国劳动法第2条将用人单位定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企业与企业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除包括企业法人外,还包括一些非法人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企业法人以领取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公示方法,而非法人企业以领取并持有《营业执照》。为公示方法,但无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是持有“营业执照”,均为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所谓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个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根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此规定,劳动部于1995年8月11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4、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与这些人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不能作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犯本罪,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其目的则是为了强迫职工劳动。如果不是出于强迫职工劳动,而是为了其他诸如逼迫他人与己结婚、索付债务等目的,即便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了贪利,追求经济利益,但也不排除可以出于其他动机,如报复、惩罚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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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犯罪情节
- 重婚
- 间接正犯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网络犯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简单罪过
- 必然因果关系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不能犯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公共秩序
- 背叛国家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个人犯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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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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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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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未遂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偷越国(边)境罪
- 犯罪客体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主刑
- 诈骗罪
- 受贿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挪用公款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猥亵儿童罪
- 合同诈骗罪
- 刑事自诉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洗钱
- 伪造证据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组织越狱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刑法
- 既遂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自首
- 走私假币罪
- 同案犯
- 附加刑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间谍罪
- 逃避商检罪
- 破坏军婚罪
- 强迫交易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犯罪未遂
- 犯罪主观方面
- 爆炸罪
- 米兰达须知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犯罪行为
- 犯罪客观要件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故意杀人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牵连犯
- 犯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徇私枉法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免予起诉
- 逮捕
- 非法搜查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直接故意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盗窃罪
- 缓刑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决定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量刑情节
- 基准刑
- 片面共犯
- 刑罚体系
- 滥伐林木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放火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法定刑
- .刑罚体系
- 量刑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强迫卖淫罪
- 贪污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行贿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假想犯罪
- 倒卖文物罪
- 特殊累犯
- 私放俘虏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保护原则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商检失职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盗伐林木罪
- 危害结果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逃汇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诬告陷害罪
- 决水罪
- 具体罪名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抢劫罪
- 一般自首
- 犯意表示
- 聚众哄抢罪
- 不定期刑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危害行为
- 故意伤害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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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拐骗儿童罪
- 认识错误
- 罚金
- 暴动越狱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介绍贿赂罪
- 结果犯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妨害作证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特别自首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刑罚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窝藏、包庇罪
- 放纵走私罪
- 犯罪对象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传播性病罪
- 从重处罚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定罪
- 恶意透支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特殊防卫权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数罪并罚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没收财产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犯罪构成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剥夺公权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虐待罪
- 假想不犯罪
- 重婚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社会危害性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高利转贷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绑架罪
- 嫖宿幼女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叛逃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行医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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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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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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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狩猎罪
- 犯罪原因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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