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概念】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惩治此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枪支、弹药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其子弹,包括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特种防暴枪以及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子弹,催泪弹等。所谓管制刀具,根据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跑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中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破索、起爆药、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爆炸装置即为实施爆炸而将炸药和引火器具组装在一些的物体以及各种军用爆炸物品如手雷、地雷、炸弹等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黄磷、煤气、轻气丙酮、橡胶水、赛璐璐、液化石油、各类胶片等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钻、钚等能通过原子核裂变放出射线致人伤害作用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氰化钾、氰化纳、敌百虫、敌百畏、甲胺磷、磷化铝、磷化锌、五氯酚、二氯丙烷等能致人身、牲畜产生中毒伤亡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是指硝酸、硫酸、盐酸等能严重侵蚀、毁坏人身、财产的物品。
所谓携带,是指随身佩带、夹带或手中握持。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携带,即依法不能携带上述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决意携带。如果属于合法携带,如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执行公务带枪进人公共场所,或从事运输危险物品的人员依法办理有关的托运手续携带进站上车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携带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虽然携带了上述物品但没有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街道、商店、公园、广场、码头、车站、机场、学校、礼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动物园等。所谓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列车、轮船、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0月11日《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项的规定,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1千克以上的;(4)携带雷管50枚以上的;(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至于其犯罪目的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而携带;有的是为了带回家使用,等等。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携带,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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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社会危害性
- 传播性病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诽谤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虐待部属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窝藏、包庇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个人犯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逃汇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赃款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自首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驱逐出境
- 投敌叛变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滥用职权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罪
- 侵占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战时自伤罪
- 剥夺公权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伪造证据罪
- 过失爆炸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贪污罪
- 免予起诉
- .刑罚体系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虚假广告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抢劫罪
- 叛逃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防卫过当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组织越狱罪
- 盗窃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交通肇事罪
- 聚众淫乱罪
- 贷款诈骗罪
- 伤情鉴定
- 诈骗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不起诉
- 类推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挪用资金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倒卖文物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非法狩猎罪
- 保护原则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医疗事故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受贿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补充侦查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犯罪原因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犯罪情节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非法持有毒品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嫖宿幼女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缓刑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既遂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寻衅滋事罪
- 定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过失决水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放纵走私罪
- 决定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犯罪客体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虐待罪
- 刑事拘留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投降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介绍贿赂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强奸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强奸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具体罪名
- 抢夺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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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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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意表示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刑罚体系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从一重罪处罚
- 合同诈骗罪
- 拘传
- 故意伤害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犯罪集团
- 破坏性采矿罪
- 犯罪
- 数罪并罚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意外事件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刑法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身份犯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轻伤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滥伐林木罪
- 一般自首
- 受贿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基准刑
- 间接故意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绑架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犯罪既遂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保释
- 犯罪故意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重伤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量刑情节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犯罪目的
- 遗弃罪
- 伪造货币罪
- 危险犯
- 间谍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附加刑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非法行医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高利转贷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失火罪
- 直接故意
- 伪证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走私文物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双规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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