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
【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日常的现金收付和货币发行工作,来组织货币的投放与回笼,控制货币的供应量,调节货币的流通规模,使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相适应,保持货币的基本稳定。任何伪造人民币的行为都会侵犯上述货币管理制度。所谓外币管理制度,是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外汇的收、支、存、兑等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制度。根据1997年1月14日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禁止外汇自由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同时,公民和单位,可以持有外币,并可以到指定的银行根据当日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在特定地区或部门,还可以用外币直接购买商品或支付服务费用。因此外币在一定意义上同人民币具有相同的性质,伪造外币同样侵害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应为法律所不许。
本罪的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我国的货币为人民币,这里的“人民币”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不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也包括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兑换券。有人认为,外汇兑换券是限定在临时入境的港、澳、台、各国华侨及外宾五种人使用而且限于在指定范围内流通的有价证券,它是中国银行发行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性质是不一样的。我们认为,外汇兑换券虽然在发行时并未明确属于国家货币还是有价证券,但其实际上是作为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使用的,它与人民币的基本职能并无实质差异,中国银行发行也是基于国务院的授权,这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授权发行人民币道理是一样的,因此应把外汇兑换券视为广义上的人民币看待,这也是我国理论上的通行看法,实践中也是予以承认的。所谓外币,即外国货而,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外国钞票和外国铸币。需要注意的是,“外币”与“外汇”的含义是不同的,“外汇”除包括“外币”外,还包括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如外币有价证券(外国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如外国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外汇资金。可见 “外汇”的外延遮大于“外币”,伪造“外币”以外的其他外汇并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对于伪造的货币应当注意必须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造的,与真币相似的假币。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作的,而是构成诈骗罪,不是构成本罪即伪造货币罪。伪造的货币,主要应在于它与真币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与真币完全相同,一模一样。尽管科学技术已非常发达,致使伪造假币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伪造的效果极为逼真、难以辨认,但行为人毕竟是以假币冒充真币,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达到与真币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则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币乱真、可使人信以为真即可。伪造货币,其行为的结果是假币。假币根据制造方法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机制胶印、凹印假币;二是石板、蜡板、木板印假币,三是誊印假币;四是复印假币;五是照相假币;六是描绘假币;七是板印假币;八是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九是仿照硬币铸造的假币;等等。
本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标准,则应视其伪造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定。如果行为人仿照某种货币进行伪造,实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本条并未对主观目的予以规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伪造货币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而不必过于苛求其必须具备什么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而伪造极少量的货币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所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量刑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此条,应‘严格依照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看是否能构成伪造货币的犯罪集团,只有构成犯罪集团时,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构成集团犯罪,仅是一般性的纠合、聚集数人的共同犯罪,对于起指挥、组织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处罚原则处理,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亦不能直接适用这一项,而应依其他项进行严厉处罚。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解释》第4条第4款的规定,伪造人民币,总面值在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参照《解释》,其主要是指:第一,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第二,从事金融、财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达100张以上的;第三,伪造人民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五,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达到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的;等等。
- 犯罪对象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犯罪情节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缓刑
- 猥亵儿童罪
- 诈骗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非法经营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假想犯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侮辱罪
- 假释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被害人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抢劫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受贿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免予起诉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一般自首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正当行为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徇私枉法罪
- 洗钱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轻伤
- 偶然因果关系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法定刑
- 同案犯
- 行为犯
- 主刑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票据诈骗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无期徒刑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空白罪状
- 骗购外汇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聚众淫乱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特殊防卫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医疗事故罪
- 没收财产
- 伪证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倒卖文物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刑法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危害行为
- 个人犯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帮助犯
- 爆炸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组织卖淫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绑架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恶意透支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共同犯罪
- 抢夺罪
- 故意伤害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自首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刑罚体系
- 假想不犯罪
- 窝藏、包庇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暴力取证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伪造货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职务侵占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非法行医
- 贷款诈骗罪
- 牵连犯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重婚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走私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强迫卖淫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赃款
- 重婚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刑事责任
- 米兰达须知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军人叛逃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分裂国家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并科原则
- 刑罚
- 合同诈骗罪
- 正当防卫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间接正犯
- 连续犯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性骚扰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行贿罪
- 犯罪集团
- 结果犯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不定期刑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保护原则
- 聚众斗殴罪
- 死刑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直接故意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介绍贿赂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放火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拘传
- 危害结果
- 强奸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滥伐林木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间接故意
- 背叛国家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变造货币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犯意表示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报复陷害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搜查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意外事件
- 特别自首
- 网络犯罪
- 私放俘虏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基准刑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伤情鉴定
- 故意杀人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决定
- 破坏军婚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走私假币罪
- 单位犯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赦免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刑讯逼供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暴动越狱罪
- 量刑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妨害公务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虐待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取保候审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传播性病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洗钱罪
- 战时自伤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不起诉
- 补充侦查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犯罪构成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类推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寻衅滋事罪
- 叛逃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犯罪共谋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剥夺公权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诬告陷害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拘留
- 妨害作证罪
- 拐骗儿童罪
- 犯罪未遂
- 挪用公款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犯罪动机
- 社会危害性
- 虐待部属罪
- 犯罪既遂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虐待俘虏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交通肇事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附属刑法
- 破坏性采矿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嫖宿幼女罪
- 滥用职权罪
- 强迫交易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从犯
- 犯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公共秩序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偶犯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受贿罪
- 决水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双规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附加刑
- 经济犯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犯罪故意
- 免除刑事责任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非法狩猎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身份犯
- 商检失职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驱逐出境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不能犯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集资诈骗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犯罪客体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保释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投敌叛变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刑事犯罪
- 青少年犯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认识错误
- 犯罪心理学
- 单位受贿罪
- 定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赌博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防卫过当
- 走私文物罪
- 既遂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拘留
- 失火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诽谤罪
- 特殊防卫权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逮捕
- 简单罪过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侵占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投降罪
- 犯罪原因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贪污罪
- 刑罚体系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犯罪行为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特殊累犯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伪造证据罪
- 未遂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盗伐林木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过失爆炸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虚假广告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非法拘禁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具体罪名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轻微伤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刑事自诉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盗窃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非法行医罪
- 逃汇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数罪并罚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强迫卖血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强奸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高利转贷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遗弃罪
- 保外就医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逃避商检罪
- 犯罪目的
- 简单罪状
- 脱逃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招摇撞骗罪
- 间谍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危险犯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串通投标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过失决水罪
- 抗税罪
- 聚众哄抢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重伤
- 放纵走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组织越狱罪
- 妨害清算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避险过当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从重处罚
- 量刑情节
- 不确定故意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玩忽职守罪
- 非法采矿罪
- 片面共犯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