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据公司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也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实物等五种出资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其中,以发起方式设立者,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者,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但由于响应其募集的认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发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东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体资格,因而本罪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者,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仅指发起人,一般不包括发起人之外的认股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本应在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之前缴足其认购的股款;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应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或缴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折股。基于此,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问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开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应当5人以上。
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即对此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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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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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淫秽物品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并科原则
- 单位受贿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走私假币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非法拘禁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逮捕
- 犯罪未遂
- 刑讯逼供罪
- 行为犯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个人犯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伤情鉴定
- 特殊防卫
- 偶犯
- 间谍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组织越狱罪
- 诬告陷害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剥夺公权
- 正当行为
- 拘传
- 法定刑
- 罚金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交通肇事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避险过当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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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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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故意杀人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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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罪
- 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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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
- 滥用职权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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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
- 变造货币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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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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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从一重罪处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刑事拘留
- 刑事犯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强迫卖淫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聚众哄抢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犯罪动机
- 破坏性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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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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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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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集团
- 骗购外汇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高利转贷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窝藏、包庇罪
- 非法行医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具体罪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假释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非法搜查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非法采矿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决水罪
- 分裂国家罪
- 贷款诈骗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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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连续犯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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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儿童罪
- 数罪并罚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滥伐林木罪
- 倒卖文物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同案犯
- 公共秩序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医疗事故罪
- 驱逐出境
- 犯罪共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