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概念】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企业职员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的形势,设立了本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的犯罪惩治更加协调和合理。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
4、构成本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同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
(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听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关于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条第3款又作一项特别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犯本条之罪的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本条对受贿罪呐主体作了重大修改。即今后构成受贿罪的人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界定为:“所渭‘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
(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
(3)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
(4)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
(5)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
(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界定为:“《决定》第12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两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关键的是要从我国目前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考虑到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还不平衡、政企职能尚未能完全分开、政企双重身份的人员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又考虑到目前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的实际。依本法第93条之规定,本条将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所谓从事公务,主要是指从事管理职能。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这两类人员犯受贿罪的应当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处罚。
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且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所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指的是具有国家行政干部资格或者享受国家行政工资待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董事会成员除其中的职工代表需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会成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均应由公司投资者即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委派,然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副经理、经济师、工程师、财会人员等。上述管理人员大多数具有国家行政干部的资格,实际享受国家行政干部的待遇,同时也受国家干部管理体制的制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其实施本条规定之罪的,应当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处罚。下列人员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1)虽然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原为普通工人、农民,被国有公司董事会聘任为经理的人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班组长等;
(2)原有国家行政干部身份,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不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如在企业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经理等;
(3)国有企业、公司中的普通职工,如其中的业务员、推销员、售货员等,他们虽然都经手一定的公共财物,但属于从事服务性劳动或者经销活动的普通职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受贿的,应适用本条处罚。
2、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时,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
(2)在上述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
(3)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不是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或者虽然是国有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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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报复证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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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取证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强迫卖血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刑罚体系
- 青少年犯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特别自首
- 偶然因果关系
- 强奸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假释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决定
- 集资诈骗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介绍贿赂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盗窃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商检失职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抢夺罪
- 滥伐林木罪
- 直接故意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受贿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高利转贷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保释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军人叛逃罪
- 放纵走私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危害行为
- 附加刑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猥亵儿童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虐待俘虏罪
- 走私文物罪
- .刑罚体系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洗钱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报复陷害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定罪
- 个人犯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敲诈勒索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组织卖淫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避险过当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行医罪
- 盗伐林木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公共秩序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徇私枉法罪
- 性骚扰
- 贷款诈骗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妨害公务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不起诉
- 背叛国家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伪造货币罪
- 法定刑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变造货币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刑事犯罪
- 间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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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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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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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刑事责任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招摇撞骗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洗钱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社会危害性
- 投降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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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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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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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弃伤病军人罪
- 虚假广告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剥夺公权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战时自伤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未遂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数罪并罚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逃汇罪
- 传播性病罪
- 放火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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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时造摇惑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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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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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犯罪既遂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决水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诈骗罪
- 不确定故意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非法搜查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伪证罪
- 刑讯逼供罪
- 合同诈骗罪
- 寻衅滋事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脱逃罪
- 驱逐出境
- 结果犯
- 重婚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从犯
- 票据诈骗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挪用公款罪
- 犯罪情节
- 非法持有毒品
- 组织越狱罪
- 妨害清算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非法采矿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分裂国家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双规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恶意透支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死刑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同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