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概念】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仅以直接的货币交换方式进行商品交易,局限性很大并出现了许多困难。因此,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需要货币直接出现而使买卖顺利进行资金周转的信用制度,票据正是作为一种信用工具而产生的。所以,也可以说票据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和货币支付工具。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单一的银行信用制度,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很不发达,票据的运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跨地区、跨国家的商品流通、劳务、技术服务以及金融活动,客观上需要运用票据进行支付和资金清算日益增多。票据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法人及公民个人之间进行资金清算的重要支付工具,因此,为了调整和规范票据活动,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l995年5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扩大商业汇票和支票等结算工具的使用面,严格结算纪律,提高结算效率,积极推行信用卡,减少现金流通量”的要求,我国的银行结算进行全面改革。198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确立银行结算票据化的发展方向,实施了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的新的结算制度。这种结算制度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有利于减少现金的使用。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交易日益频繁,大量使用现金不仅使运送和清点现金带来不便和风险,同时也使结算在途时间长,资金占压多,加剧了企业间拖欠贷款现象的增加。因此,票据结算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上述现象的发生,减少了现金的大量使用,越来越受到企业和银行的欢迎。2、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和促进商品流通。票据是一种无条件支付速度的资金周转,极大地方便了企业、个人间的商品交易,促进了商品流通。3、有利于疏导商业信用,搞活资金和物资。由于票据本身的特性,权利与义务明确,使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有据可依,有效地增强了对票据当事人的约束力,有利于企业贷款的按时清偿,从而遏制贷款拖欠的增长。4、有利于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和加强宏观调控,银行凭票据贴现和抵押发放贷款,有利于提高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降低贷款的风险。同时,票据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实施倾向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运用再贴现率对市场倾向供应量进行调节,实施宏观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的改革,票据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就其性质和适用范围而言,票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是泛指用于商品交易中的各种单据。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单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依照法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的是狭义上的票据,即《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其中“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汇票、本票、支票之所以能替代货币,并成为商品交易中重要的工具,主要是它在促进商品流通和保证按时清偿债务方面,具备各种功能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作用。这是票据最基本的作用。即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的使用。
2、汇兑作用3、流通作用4、信用作用5、融资作用票据的这些作用,使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商品经济中一项基本的制度,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票据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票据法的,情节轻微的行为,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较重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其中的规定具体化。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无异于用国家、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进行赌博,其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如对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予以承兑,将使办理该承兑业务的金融机构沦为该票据的主债务人,无端承担该票据到期付款的责任。如对形式要件欠缺或者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予以付款,将使办理该项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由其代理的付款人的资金蒙受损失。如对没有财产担保的票据予以保证,将使办理该项保证业务的金融机构变为被保证的票据的债务人之一,与被保证人承担同一票据责任。由此可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又损害了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所实施的行为所谓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有关票据的签章、记载、背书等规定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所谓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在汇票上表示愿意按照票据文义付款的票据附属行为,亦即,票据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所谓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所谓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所谓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予以承兑;对背书不连续 (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付、票载金额(文字与数码记载)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限及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出票人签发的票据或者没有财产担保的承兑人承兑的票据 (汇票)予以保证等。
3、必须造成重大损失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重大损失”,有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人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成为本罪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请参见本节第184条之释解。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承兑、付款、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承兑、付款、保证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本罪似属过失犯罪。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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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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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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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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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投降罪
- 商检失职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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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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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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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免予起诉
- 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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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弃伤病军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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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装叛乱、暴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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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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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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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诬告陷害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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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拐骗儿童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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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遂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简单罪过
- 自首
- 犯罪动机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挪用资金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暴力取证罪
- 破坏军婚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行医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既遂
- 间接故意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战时自伤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诈骗罪
- 敲诈勒索罪
- 基准刑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刑事责任
- 类推
- 伪造证据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犯罪故意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赌博罪
- 变造货币罪
- 抗税罪
- 逃汇罪
- 间谍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无期徒刑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投敌叛变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片面共犯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连续犯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拘留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伪证罪
- 侮辱罪
- 高利转贷罪
- 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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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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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罪名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行贿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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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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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罪状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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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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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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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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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窝藏、包庇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不能犯
- 重伤
- 侵占罪
- 贪污罪
- 职务侵占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帮助犯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分裂国家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故意杀人罪
- 罚金
- 空白罪状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牵连犯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非法狩猎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挪用公款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缓刑
- 保外就医
- 虐待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单位受贿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驱逐出境
- 保护原则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嫖宿幼女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身份犯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聚众淫乱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犯意表示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假想犯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贷款诈骗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洗钱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抢劫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危害行为
- 不定期刑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网络犯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寻衅滋事罪
- 避险过当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没收财产
- 受贿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爆炸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脱逃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介绍贿赂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传播性病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特别自首
- 虐待俘虏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特殊累犯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经济犯罪
- 意外事件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非法搜查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犯罪集团
- 徇私枉法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个人犯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重婚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青少年犯罪
- 特殊防卫
- 妨害作证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虚假广告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交通肇事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犯罪对象
- 间接正犯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轻微伤
- 直接故意
- 伤情鉴定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私放俘虏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逮捕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遗弃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故意伤害罪
- 走私
- 非法采矿罪
- 量刑
- 补充侦查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剥夺公权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洗钱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犯罪情节
- 犯罪客体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量刑情节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公共秩序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决水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犯罪目的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走私文物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从一重罪处罚
- 认识错误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一般自首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背叛国家罪
- 军人叛逃罪
- 组织越狱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刑法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强迫卖淫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犯罪构成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非法经营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玩忽职守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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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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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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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附属刑法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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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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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伪造货币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强迫交易罪
- 同案犯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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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令作战消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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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国旗、国徽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聚众斗殴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放纵走私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犯罪既遂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报复陷害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重婚
- 结果犯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暴动越狱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轻伤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强奸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刑罚
- 过失爆炸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犯罪原因
- 赔偿经济损失
- 正当行为
- 定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强奸
- 法定刑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防卫过当
- 保释
- 偷越国(边)境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诽谤罪
- 行为犯
- 双规
- 走私核材料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受贿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不起诉
- 刑讯逼供罪
- 票据诈骗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刑事自诉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附加刑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共谋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集资诈骗罪
- 危险犯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假释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虐待部属罪
- 滥用职权罪
- 逃避商检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社会危害性
- 性骚扰
- 被害人
- 医疗事故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犯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抢夺罪
- 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