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据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权利相当广泛,包括“知”的权利、平等参与权、自由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等。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证有关发售证券的公司或单位不间断地供给投资公众正确的资料讯息,帮助投资者做成投资决定。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往往因获得信息的快慢和多少而受到影响。可见,投资者 “知”的权利尤为重要,是其他合法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内幕交易存在的情况下,各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投资机会亦不公平,非内幕交易投资者处于不利处境,其合法权益追到严重侵犯。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当然,在这两种客体中,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是起决定作用,因而是主要客体。正是在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把本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
本罪是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根据《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
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要性和未公开性。
1、重要性。所谓重要性应依以下确定: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成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如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发行人资产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属于内幕信息,投资者一旦知悉,必须会慎重考虑,重新估价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司的价值,决定资金新的投资方向。一般说来,内幕信息都被列入“机密”的范围,其重要性体现在一旦公开,就可能影响到证券市场相关股票、债券的价格。
2、未公开性。即这些重要的信息和资料尚未公开,未让广大投资者广泛知晓并运用它进行证券买卖。通常认为,如果股价曾受有关情报通知的影响而波动,但很快趋于稳定,则该稳定时间可以认为是该情报已公开的时间,我们认为内幕交易的实质即抓住内幕信息公开前后的时间差牟利,因而界定内幕信息己公开化的时间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内幕交易罪犯罪时间的认定。如果内幕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的内幕信息是该消息公开后引起股票价格起伏的唯一原因,从消息公布时起,到市场消化、分析消息,从而引起股价变动这一段时间,都应视为消息尚未公开。在这时间以前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买卖都应构成内幕交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种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总而言之,本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直接参与证券、期货买卖,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处的特殊位置而获悉的内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条件和时机,进行证券、期货的买入或卖出,从而使自己从中获利或减少损失。
2、行为人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将自己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给与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人。这里的“泄露”是指将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公开化,使之进入公开领域。其具体表现又有两种形式:
(1)将信息告知不应或无权知道该信息的人,也就是说,扩大了信息公布范围。此乃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
(2)在保密期届满前解密,也就是说超前公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当然,信息上的上述两种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针对获密者来说,也就是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此外,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而言,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证券、期货的买卖行为,但通过为他人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从而间接地参与了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第一种情形直接买卖证券、期货相比,泄露内幕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投资者及相关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更为严重。知情人员一般由于人数少,财力有限,买卖证券、期货数量不会太大,而泄露内幕信息则可能一传十,十传百,甚至引起外界财团参与,从而会引起相当严重的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其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错误地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内幕信息的人,没有理由能够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诉自己该消息的人违反了他本人应负的信用义务。
(2)由行为人的贸易活动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他认为这些情报不展于内幕信息。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自首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赌博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妨害清算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双规
- 从一重罪处罚
- 危害结果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附属刑法
- 免予起诉
- 行贿罪
- 商检失职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数罪并罚
- 交通肇事罪
- 法定刑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既遂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犯意表示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刑罚体系
- 片面共犯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犯罪对象
- 犯罪故意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遗弃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犯罪原因
- 死刑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未遂
- 连续犯
- 招摇撞骗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罚金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刑罚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非法经营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刑事自诉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身份犯
- 妨害公务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挪用资金罪
- 走私假币罪
- 逃避商检罪
- 重婚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刑法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轻伤
- 性骚扰
- 故意伤害罪
- 附加刑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嫖宿幼女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暴动越狱罪
- 投敌叛变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伪证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从犯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特殊防卫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同案犯
- 量刑情节
- 假想不犯罪
- 故意杀人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猥亵儿童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洗钱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组织卖淫罪
- 玩忽职守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决水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犯罪集团
- 犯罪情节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假想犯罪
- 刑事犯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保护原则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重婚
- 抗税罪
- 强奸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从重处罚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逮捕
- 非法搜查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简单罪状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强迫卖淫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帮助犯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抢夺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犯罪心理学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犯罪未遂
- 伪造证据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聚众哄抢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徇私枉法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犯罪动机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简单罪过
- 刑事责任
- 变造货币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量刑
- 行为犯
- 票据诈骗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走私文物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军人叛逃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诽谤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轻微伤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重伤
- 保外就医
- 意外事件
- 刑法基本原则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避险过当
- 盗窃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报复陷害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走私
- 不起诉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抢劫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共同犯罪
- 间谍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私放俘虏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犯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合同诈骗罪
- 一般自首
- 走私制毒物品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间接故意
- 贪污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受贿罪
- 社会危害性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行医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保释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犯罪既遂
- 单位犯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正当防卫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空白罪状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伤情鉴定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青少年犯罪
- 虐待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单位受贿罪
- 挪用公款罪
- 传播性病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诬告陷害罪
- 网络犯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刑讯逼供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放纵走私罪
- 防卫过当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寻衅滋事罪
- 骗购外汇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高利转贷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滥用职权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类推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妨害作证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脱逃罪
- 正当行为
- 虐待部属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无期徒刑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强迫卖血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补充侦查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定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犯罪客体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基准刑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不能犯
- 犯罪目的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米兰达须知
- 拐骗儿童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剥夺公权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虐待俘虏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盗伐林木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失火罪
- 个人犯罪
- 结果犯
- 侮辱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拘留
- 绑架罪
- 倒卖文物罪
- 假释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犯罪行为
- 免除刑事责任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过失爆炸罪
- 危害行为
- 没收财产
- 非法拘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犯罪共谋
- 侵占罪
- 暴力取证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具体罪名
- 非法行医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认识错误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主刑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公共秩序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组织越狱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串通投标罪
- 危险犯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虚假广告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牵连犯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拘传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聚众斗殴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敲诈勒索罪
- 爆炸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犯罪构成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直接故意
- 缓刑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特别自首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伪造货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逃汇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赃款
- 刑事司法协助
- 间接正犯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取保候审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赦免
- 分裂国家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受贿罪
- 并科原则
- 对单位行贿罪
- 破坏军婚罪
- 职务侵占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特殊防卫权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事拘留
- 过失决水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医疗事故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战时自伤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滥伐林木罪
- 特殊累犯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不确定故意
- 聚众淫乱罪
- 不定期刑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背叛国家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决定
- 叛逃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驱逐出境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贷款诈骗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经济犯罪
- 被害人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刑罚体系
- 窝藏、包庇罪
- 介绍贿赂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偶犯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集资诈骗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非法狩猎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强奸罪
- 洗钱罪
- 投降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非法采矿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诈骗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强迫交易罪
- 恶意透支
- 强迫他人吸毒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放火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