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概念】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首先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1)血站、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2)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测的。
(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4)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血液、血浆向有关单位供应的,或者将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5)没有对其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或者让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HBsAg阳性、HCV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口者从事采供血、成份血制备、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等岗位的工作。
其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库)、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3)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4)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5)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7)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再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浆的。
(2)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
(3)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4)其他违背操作规定的行为。
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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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变造货币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犯罪构成
- 倒卖文物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医疗事故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避险过当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刑法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破坏军婚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犯罪情节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滥伐林木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犯罪客体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重婚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抗税罪
- 挪用资金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犯罪行为
- 直接故意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空白罪状
- 假释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行为犯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罚金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贪污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伪证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拐骗儿童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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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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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职务侵占罪
- 危害结果
- 虚假广告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高利转贷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偶犯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过失决水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投敌叛变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抢夺罪
- 放纵走私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刑罚体系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特殊防卫权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犯罪目的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合同诈骗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个人犯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赃款
- 犯罪对象
- 聚众斗殴罪
- 非法行医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类推
- 不起诉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刑罚体系
- 免除刑事责任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特殊防卫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连续犯
- 间接故意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盗窃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犯罪集团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特别自首
- 公共秩序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并科原则
- 重伤
- 对单位行贿罪
- 票据诈骗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走私文物罪
- 妨害公务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强奸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窝藏、包庇罪
- 防卫过当
- 绑架罪
- 介绍贿赂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刑事责任
- 帮助犯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诬告陷害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传播性病罪
- 拘传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青少年犯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暴力取证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犯罪既遂
- 必然因果关系
- 集资诈骗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基准刑
- 伪造证据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行贿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非法行医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不定期刑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网络犯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商检失职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双规
- 走私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没收财产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犯罪故意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嫖宿幼女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意外事件
- 伤情鉴定
- 免予刑事处罚
- 危险犯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经济犯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轻伤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同案犯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赌博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驱逐出境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伪造货币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爆炸罪
- 保释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从重处罚
- 虐待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单位受贿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定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虐待部属罪
- 米兰达须知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盗伐林木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失火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简单罪状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刑事自诉
- 犯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刑事犯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附属刑法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被害人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恶意透支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假想不犯罪
- 片面共犯
- 从犯
- 组织越狱罪
- 不能犯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正当行为
- 故意杀人罪
- 敲诈勒索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军人叛逃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性骚扰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单位犯罪
- 既遂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私放俘虏罪
- 共同犯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侮辱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犯罪动机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滥用职权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无期徒刑
- 犯罪客观要件
- 未遂
- 强迫卖淫罪
- 过失爆炸罪
- 徇私枉法罪
- 死刑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偶然因果关系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妨害清算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交通肇事罪
- 重婚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侵占罪
- 附加刑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保外就医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放火罪
- 强迫卖血罪
- 犯罪心理学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遗弃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社会危害性
- 非法采矿罪
- 玩忽职守罪
- 轻微伤
- 犯罪原因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诽谤罪
- 逃汇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骗购外汇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危害行为
- 诈骗罪
- 数罪并罚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抢劫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特殊累犯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战时自伤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法定刑
- 强奸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非法狩猎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牵连犯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量刑
- 聚众淫乱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保护原则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非法经营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刑事拘留
- 强迫交易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赦免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主刑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自首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刑讯逼供罪
- 补充侦查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非法拘禁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背叛国家罪
- 招摇撞骗罪
- 假想犯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洗钱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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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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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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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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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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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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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动越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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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犯意表示
- 报复陷害罪
- 间接正犯